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3)内0626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349310XA,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N9Q93X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内062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554650元,执行费7947元,案件受理费4770.9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委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乌审旗人民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内0626执94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