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74531号
原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A。
法定代表人:杜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A。
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A。
法定代表人:王A。
原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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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