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5民初74531号 原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A。 法定代表人:杜A。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A。 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A。 法定代表人:王A。 原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控智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筑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