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2民初8395号
原告:南京某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某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受理。2025年7月4日,原告南京某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南京某某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