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1003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第A1-A3栋(A2)1单元7层2至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365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