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民终3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1003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路西侧腾祥迈德国际第A1-A3栋(A2)1单元7层2至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超,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365790。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