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华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2民初895号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华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2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康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60元,由康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