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112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康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兴业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4990960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奕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经济开发区金沙三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5357617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5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南昌奕正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昌奕正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执26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