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4508号
原告:灵宝市阳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长安路西段焦村半坡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茶店镇明德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38岁,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川口乡科里街灞河市场一单元三楼西。
被告:灵宝市玖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焦村镇温泉养生园A排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灵宝市阳晟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双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玖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灵宝市阳晟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