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峰博电气安装服务部、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23财保25号
申请人:昌吉市峰博电气安装服务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富友国际6号楼5号商铺(69区1丘22栋)。
经营者:**,男,1989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永安西路21号(幼儿园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昌吉市峰博电气安装服务部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76447元。申请人昌吉市峰博电气安装服务部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有保全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盛康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保全金额为376447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402.24元,由申请人昌吉市峰博电气安装服务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