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6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卓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被告:***。
上诉人广州市卓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34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卓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卓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卓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卓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琳
黄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