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晋马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州商初字第115号
原告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晋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晋马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宝顺达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