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商初字第644号
原告:潍坊鲁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鲁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诉讼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