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81执保2199号
申请人***,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REAYL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玉符街西段路北16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3071465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12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山***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