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保1841号
申请保全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玉符街西街路北166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保全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万元。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