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91民初2085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力盟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4元,减半收取计1102元,由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