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403民初1244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西南耀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潞州区西白兔乡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南耀集团***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