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5623号
原告:浙江赛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晋吉路56号SVC车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赛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赛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赛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赛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88元,减半收取1144元,由原告浙江赛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