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与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27民初354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三晋(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壶关县集店乡集店村开元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钢特材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