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494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温庄村(原奶牛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