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6181号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2600号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060400735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新路129号附17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789668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天公司)与被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重庆**公司向山东华天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178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0000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重庆**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由重庆**公司承担。庭审中,山东华天公司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改成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事实与理由:山东华天公司与重庆**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华天公司为重庆**公司提供有源滤波模块及动态无功补偿柜设备,合同执行价款共计330000元。合同签订后,山东华天公司已依约向重庆**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重庆**公司迟迟不予结清剩余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欠货款217845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重庆**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4日,山东华天公司(乙方)与重庆**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山东华天公司为重庆**公司提供有源滤波模块及动态无功补偿柜设备,合同执行价款共计33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应在到货后三日内现场验收。甲方如有异议应在现场验收后三日内提出。甲方如到货后三日内不验收或不提出异议的视为需方自动认可和无异议。第九条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首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货后3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合同签订后,山东华天公司已于2018年5月17日向重庆**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2018年3月26日,重庆**公司付款99000元,2018年11月14日,重庆**公司付款13154.9元。2020年12月21日,重庆**公司向山东华天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一份,载明重庆**公司确认尚欠货款217845元,承诺2021年2月11日前付款30000元,2021年3月31日前付款7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付款117845元。出具上述承诺后,重庆**公司未按期付款。
本院认为,根据山东华天公司提交证据及法庭陈述,重庆**公司出具承诺书证实尚欠山东华天公司货款217845元,山东华天公司要求重庆**公司支付货款2178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山东华天公司主*****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将违约金计算方式调整为:以217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重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17845元;
二、被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7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被告重庆**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