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2民初8636号
原告:王某,男,1978年5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女,1967年1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男,1982年7月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兴泰东河湾南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被告贺某、被告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于2024年11月13日做出(2024)内01023民初953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某上诉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内01民终1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重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后续未交费鉴定被退回后继续审理。2025年10月9日,原告王某在庭审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判决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342元(原告已预交3342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