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930号 原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洋泰小区14号楼3单元6层中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