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内0924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兴和县新城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兴泰东河湾南区商业楼A座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09976478XJ。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兴和法院作出的(2023)内092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内蒙古通旺玮建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5609.21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34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924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