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民终1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左岸明珠香邸****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2020)新2927民初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72.1元,减半收取2136.05元,由上诉人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