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923民初2977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北侧左岸明珠小区香邸****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40岁左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