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01民初6530号
原告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建材公司)与被告新疆高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通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宝鼎建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鼎建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宝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