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431号
原告:内蒙古全易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国土资源厅家属院16号楼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3号电子生产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内蒙古全易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汉威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全易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签订和解协议书,被告已履行第一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全易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