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71幢)杭州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A2010房间。
法定代表人:方燕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世清,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杭,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欣欣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柴**。
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1元,财产保全费4381元,合计10142元,由杭州环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正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陆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