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1031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新兴街红染农贸市场(***义户一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毕桥头环岛一路富邦广场五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中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西百色市广福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