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阳市某某多多水电器材维修部、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3民初4925号 原告:东阳市**多多水电器材维修部,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8P0YT8G。 经营者:***,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虎鹿镇厦***玉程街57-2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佛堂镇剡溪村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952963617。 法定代表人:边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执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阳市**多多水电器材维修部与被告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02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市**多多水电器材维修部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至9月期间,原告东阳市**多多水电器材维修部向被告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提供水管等材料,并负责安装,货款及安装费共计18208元。2022年1月21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23年2月14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0208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而成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多多水电器材维修部货款102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义乌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