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9977号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南镇村谢村农民公寓楼国泰路G2#(西)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2503.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2503.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