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99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南镇村谢村农民公寓楼国泰路G2#(西)二楼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鄂0106民初997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2503.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昌品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2503.8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