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北省孝感监狱服刑。 再审申请人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96民终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均盖有真实有效的公章。且原审中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签订时某甲公司已知晓潜江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棚户区改造项目(某花园)(以下简称某花园项目)实际开发人为***。原审认定实际合同相对方为***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证据无法证明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50万元系代***个人支付。3.案涉合同显示某花园项目开发主体系某乙公司而非***。原审法院查明的(2022)鄂刑申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可知,某乙公司亦认为其系某花园项目实际开发人,某丙公司资产。原审法院以“实际控制人”为由,否认某乙公司加盖公章、实际履行合同、施工、投标、支付工程款等行为的意思表示效力,缺乏证据证实。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审判决突破“合同相对性”,即便原审法院认定***为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也应当是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2020)年鄂09**刑初218号判决书及附件《财产处置、追缴清单》查明的事实系***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事实,与本案民事诉讼所涉法律事实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不属于免证基本事实。该判决作出的关于某花园项目的认定与本案无必然关联,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制度的证据规则进行认定。3.即使***存在过度支配、控制某乙公司的情形,也不应以此免除某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同时,某乙公司公章管理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建设工程设计费属于优先受偿范围。综上,某甲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对本案争议焦点评析如下: 关于***、某乙公司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与某乙公司均认可,***借用某乙公司名义开发某花园项目,***系某花园项目的实际开发者,且有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项目立项、开发事宜及资金来源等事实可以相互印证。某甲公司仅凭书面合同,不足以否认***的开发者身份,也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某甲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告代理人庭审结束后向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核实,原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在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知道潜江市某某合作社联合社棚户区改造项目(某花园)系由***开发建设,其以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据此,某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即知晓***系案涉某花园项目的开发者,应当知道与其形成合意的相对方、即真实缔约对象是***而非某乙公司。原审同时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甲公司配合***聘请的工作人员变更工程图纸设计等行为,认定***也系合同的实际履约方,有事实依据。基于***与某甲公司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应由***享有和履行,原审判令***个人承担下欠的设计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享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实际支出费用,立法本意在于解决建筑施工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强化对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即施工人)的特殊保护。本案中,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设计人,就设计费主张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某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