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

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34民初15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金融及开发区通用路8号。
法定代表人:殷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王快镇政府西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8)冀0534民初15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现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到期债权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邢台富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河北昊兴耐火炉料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