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民初2529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农民,群众高中文化,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