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7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马宁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冀0528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民终430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52626.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冀0528执767号执行决定书、(2020)冀0528执767号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作出(2020)冀0528执767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河北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宁辉拘留十五日。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3.45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