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善制药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康善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7365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康善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工业集中区202-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康善制药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