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郏旺与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2民初461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兴岭村南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0114468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