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祝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8民初1411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7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7日以诉讼过程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