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15执1788号
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5978395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正式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201704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称在本案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018)黔0115民初3095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15执178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龙
审判员肖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