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0109民初9960号 原告:刘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马某,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