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15159号之一
原告:新疆东方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宁波街88号众和家园住宅小区11幢1-2层商业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谋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娜,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6栋15层1501号。
法定代理人:卜永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成,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东方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新疆东方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东方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东方亿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7,025.16元,减半计收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71.8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546.83元。
审 判 长 苏 霞
人民陪审员 马德福
人民陪审员 侯卫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嘉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