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4049号
申请人: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6栋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卜永年,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宝山路399号新疆天山绿洲住宅小区D组团一期9栋1层商业01。
法定代表人:马震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国,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新0103财保164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49,250元的财产。申请人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解封申请,申请解除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的交通银行账户以及账号为×××的北京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建设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交通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三、解除对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的北京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