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9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祥和湾家园A区。
被告:***,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新建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轮台东路759号神华怡园小区25号商业楼12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6栋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卜永年,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迎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泛华众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5.11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6,682.6元,由原告**负担,剩余6,682.5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60元,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那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