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704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6栋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卜永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玛纳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母),女,1966年11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2022年3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比力克孜·阿不都热依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