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5426号
原告: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中顺机械刀片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东城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中顺机械刀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元,由原告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