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03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辛店街道办毛托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沃驰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卓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沃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14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沃驰物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