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禾山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0执32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559451611U),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EOD总部港A区A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禾山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1000007692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弘晟道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注册号12011000002285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5925403F),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津塘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禾山机械有限公司、天津市福泰激光工艺加工有限公司、天津市龙润安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津0110民初90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643352.4元,执行费3883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0执32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