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8239号 原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后。 原告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4日原告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陕西省西咸新区能源金贸区CBD商圈附近区域,上林路和能源三路交界处,合同签约价为14008413.23元,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争议解决双方约定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因被其股东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指定被告继续履行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2022年10月1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末次清算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及质保金,同时约定因末次清算协议产生的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1月27日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1月26日涉案工程保修期满。根据末次清算协议,工程结算金额10803101.29元,截至起诉日原告已收到工程款9150000元,尚有1653101.29元(包含质保金)未收到,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由于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书是对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的进一步明确,属于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3101.2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国关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涉及到级别与地域的两种限制,其中针对地域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签于2022年12月20日签订的《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末次清算协议》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除乙方对工程的保修责任的所有内容即行终止,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该末次清算协议的性质是一个针对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的解除合同。双方对原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不再有任何纠纷。本案纠纷是对《末次清算协议》第八条:“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机构所在地有权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申请人与北京新时空公司另行约定了管辖条款,约定争议由甲方机构即申请人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申请人机构所在地为深圳市光明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望贵院依法裁判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原告针对被告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答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还款协议书是对建设工程款项支付的进一步明确,属于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支付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民事起诉状中表明该部分意思。不同意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但在该履行过程中,已经竣工验收,双方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签订了《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末次清算协议》,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并约定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中除乙方对工程的保修责任外的所有内容即行终止,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以及约定“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双方签订的《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原告系基于《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末次清算协议》主张债权,因此,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而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西咸青年创业园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末次清算协议》第八条“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申请人与北京新时空公司另行约定了管辖条款,约定争议由甲方机构即申请人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