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708号
原告:许昌群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北路三鼎大厦1307室。
法定代表人:席忠,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花,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203号1601房。
法定代表人:吴颂,任董事长。
原告许昌群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许昌群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昌群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群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37.68元,由许昌群智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雯